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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方面
1、如何办理一胎生殖服务证?
答:①服务对象:本镇(乡)户籍、已办结婚证、符合一胎生育条件的夫妻
②申办资料:a.结婚证;b.户口簿、身份证;c.双方合影照1张,女方1寸照片1张;d.签订计划生育合同;e.填写信息卡;f.填写婚育申明书
③办理程序:受理→办理
④办理时间:即办
⑤法律依据:《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2、如何办理再生育证(初审)?
答:①服务对象:符合规定的照顾再生育对象
②申办资料:a.审批表(一式二份);b.结婚证、户口簿;c.双方身份证;d.女方一寸照片2张;e.再婚者另提供离婚证或离婚民事判决书、结婚申明书(民政局提供)、生育申明书;f.服务站检查表;g.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③办理程序:受理→初审→上报县计生局→发证
④办理时间:20日内
⑤法律依据:县计生局每周三办理,《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3、如何办理计划生育流动人员外出证?
答:①服务对象:外出1个月以上年龄在18—49岁之间公民
②申办资料:a.身份证、户口簿、单人照;b.村居出具计生证明,有配偶的带夫妻结婚证
③办理程序:受理→办理
④办理时间:即办
⑤法律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九条
4、如何办理独生子女证?
答:①服务对象:独生子女家庭
②申办资料:a.独生子女申请表(一式三份);b.双方单位签章;c.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③办理程序:受理→办理
④办理时间:即办
⑤法律依据:《省条例》第三十八条
5、如何办理绝育复通?
答:①服务对象:符合规定的复通对象
②申办资料:a.绝育复通对象本人申请书;b.绝育复通申请审批表;c.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再生育证;d.经双方户籍地村居签署意见
③办理程序:受理→初审→县计生局→办证明
④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
⑤法律依据:《省条例》第三十四条
6、如何办理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
答:①服务对象:符合并发症鉴定对象
②申办资料:a.本人申请书;b.本人有关病史状况资料;c.镇人民政府证明
③办理程序:受理→初审→县计生局→并发症鉴定小组鉴定、确诊
④鉴定时间:每年10月份鉴定
⑤法律依据:《省条例》第三十五条
⑥由计生专干负责初审、受理
7、如何办理病残儿童鉴定?
答:①服务对象:符合规定的病残儿童对象
②申办资料:a.本人申请;b.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c.病残儿童本人及全家合影照二寸各一张;d.患儿医治的原始病历和有关资料;e.村居签署意见;f.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③办理程序:受理→初审→县计生局→病残儿童鉴定小组鉴定、审批
④鉴定时间:每年3月份和9月份鉴定
⑤法律依据:《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
⑥由计生专干负责初审、受理
8、要求再生育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⑴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有一个子女的;
⑵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⑶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⑷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⑸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⑹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⑺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⑼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⑽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⑾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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