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沙门镇规范公务接待费公示及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沙门镇人民政府来源:沙门镇人民政府日期:2009-12-17点击数:
沙门镇规范公务接待费公示及报告暂行规定
为规范沙门镇公务接待费的管理,确保资金正常运转,根据玉县委办[2008]78号和玉纪[2009]5号文件精神,经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公务接待费是指乡镇、部门在公务活动中用于接待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含会议接待费用支出)。
二、公务接待费管理原则:
1、必需、合理、节俭;
2、不准乱提滥支;
3、严禁以公务接待费名义支付个人消费。
三、执行报告制度:部门公务接待事前向分管领导报告;副职领导公务接待事前向主要领导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接待。
四、严格报批程序。负责接待的科室负责人应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注明来客单位、人数和接待标准,经镇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安排。如遇特殊情况,应请示主要领导同意,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五、加强财务监管。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公务接待的管理工作,镇长直接负责本单位公务接待费的审批、公示和报告工作;镇纪委对本单位公务接待费的使用情况及公示、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审批单、菜单、发票“三单合一”制度,凡“三单合一”不齐全,一律不予审批、报销。
六、实行定期报告、公示制度:每月初在领导班子会议上公布上个月接待费情况,做到相互监督、共同理财。每季度一次对本单位的公务接待费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及报告,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在下属单位和企业报销接待费用开支,或以其他名义和方式转嫁或变相开支接待费。
七、公务接待费公示的内容:
1、每次公务接待的对象、原因及陪同人数;2、每次公务接待费实际支出金额;3、每次接待的批准领导;4、本季度公务接待费的总支出数。
八、党政办必须分别在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前按照“附表1”的要求公示上季度接待费使用情况,并做好表格留存工作,公示的方法一般采用机关干部会议通报等形式。同时将“附表1”和“附表2”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到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自觉接受监督。
九、镇纪委将会同相关科室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对单位公务接待费公示及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和开支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有违反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接待以及不如实上报接待费或不如实进行公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对在下属单位和企业报销接待费用开支,或以其他名义和方式转嫁或变相开支接待费,将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