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村、镇属各单位:
《沙门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沙门镇委员会
沙门镇人民政府
沙门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台州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台市委办[2005]107号)和玉县委办[2007]105号文件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适用以下具有沙门镇常住户籍的五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二、社区矫正主要任务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依法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
4、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1、社区矫正的衔接。镇司法所、派出所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个环节、各项措施衔接到位。具体规定按浙司[2005]98号、浙司[2005]99号文件执行。
2、社区矫正的措施。司法所、派出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不同的具体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措施。
(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社区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管理的原则,组织、检查、督促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单处或者主刑已经服刑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除外)参加必要的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单处或者主刑已经
服刑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自愿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应当予以鼓励。
(3) 司法所应当按照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通过个别谈话、上门走访等方式和途径,对社区矫正 对象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 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形势、道德规范、行为规范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小时。
(4)司法所应当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专业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5)司法所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并督促未成年且没有完成国家规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监护人,为社区矫正对象安排适当的学校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内容。
(6)司法所应当会同派出所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呈报和实施奖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分类管理和分级处理。
(7)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应当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3、社区矫正的终止。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为所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为缓刑考验或者假释考验期;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为在监外实际执行的期限。
(1)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30日 前,司法所应当督促其作出书面总结,并会同有关人员对其进行评议、作出书面鉴定,将有关材料送交县公安局审核。县公安局经审核无误的,签发《解除管制通知 书》、《缓刑考验期满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通知书》、《恢复政治权利通知书》,并通报原判决(裁定)的法院、同级检察院以及原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拘 役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合同派出所向其本人宣布,并发给《解除管制通知书》、《缓刑考验期满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通知书》、《恢复政治权利通知书》。同时,向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地的村组织和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司法所应当会同派出所及时通报原批准(执行)机关,以及同级检察院。刑期届满的,由原批准(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刑期未满的,按规定予以收监。
(3)社区矫正对象因被发现漏罪、再犯新罪被收押或者死亡的,社区矫正自然终止。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司法所应当合同派出所
通报原判决(裁定)法院和原关押监狱、看守所、拘役所。
四、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1、工作例会制度。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镇社区矫正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通报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2、请示报告制度。镇社区矫正办公室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3、统计分析制度。司法所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分析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虚报和瞒报。
4、学习培训制度。要建立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相关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5、信息报告制度。镇社区矫正工作组织要及时收集、整理、报送在试点工作过程中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矫正案例等各种信息。
6、档案管理制度。司法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逐人建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活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个人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保管。
7、情况通报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政策出台或者突发事件发生要随时通报。司法所、派出所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系和相关信息共享制度。
8、定期走访制度。司法所要建立走访制度,定期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村组织等,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近期情况
9、 奖惩考核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将列入镇对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内容。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疏于职责造成社区矫正对 象违法犯罪,或者违反规定侵犯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视情给予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或者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五、工作要求
1、 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积极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派出所、司法所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优势,探索建立配合协作、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长效工 作机制,共同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组织办要切实解决好司法所人员的增编工作。要保障社区矫正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 效。
2、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积极探索积累社区矫正工作经验。要认真按照省、市、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确保各项工
作落到实处。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探索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工作质量,为全县扩大试点提供经验。各村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3、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教育管理资源优势,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体情况,选择好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教育的形式和方法,落实好劳动改造的场所和岗位,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工作。
4、 整合各方力量,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鼓励他们积极协助 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尤其要注重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广泛动员和吸收有志于社区矫正工作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大专院校专家、社区工作者、离退体干 部和青年学生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形成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环境,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六、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
(一)社区矫正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便利,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联系和相互配合。
(二)纪检监察部分发现有关单位或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疏于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规定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也可以建议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人民
群众发现有关单位或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疏于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规定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
(四)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